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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8 18:50浏览次数: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4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请于2024年9月3日16时之前将上述登记文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进行出席登记(出席现场会议时查验登记材料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二)参会股东或代理人请携带前述登记材料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9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6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为10人,行权股票数量为446,154股。行权后,公司的股本总额由435,707,409股变更为436,153,563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435,707,409元变更为436,153,563元。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业务发展情况及业务开拓需要,结合现行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相关要求,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进行适当修改,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原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拟变更为:一般项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公司自身经营发展情况,公司注册地址拟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第4幢”变更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丹桂路999弄5、6、7、8号全幢”。

  鉴于上述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注册地址的变更,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以上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美上海”)于2024年8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境外外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19年11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19年11月15日,公司通过现场张贴等手段,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4、2019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19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6、2023年2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7、2023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8、2023年9月6日,公司完成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一次行权,行权激励对象为72人,行权股票数量为2,150,309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9、2023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的议案》。该事项已经2024年2月2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10、2024年2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11、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作废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12、2024年6月14日,公司完成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行权激励对象为10人,行权股票数量为446,154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13、2024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境外外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年5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作废的议案》,作废因个人原因离职的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300,000份。

  2023年8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92,308份。

  2024年4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作废的议案》,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作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92,308份。

  综上,自股票期权授予以来,公司作废/注销的股票期权合计为484,616份。

  2023年8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3.00元/股调整为12.63元/股。

  2024年8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2.63元/股调整为12.00元/股。

  2023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经结束。第一个行权期共有符合行权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实际行权,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596,463份,已分别于2023年9月6日、2024年6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工作,行权价格为12.63元/股。

  2024年8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境外外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之法律意见书》。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月1日,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的36个月为等待期。等待期已于2023年1月1日届满。

  2023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的议案》。鉴于部分中国境外外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截止日期前完成出资和行权程序较为困难,公司对其行权期进行调整,将其第一个行权期的届满时间延长6个月,并据此将上述外籍激励对象的第二期行权期开始时间及届满时间往后递延6个月,其他激励对象行权期不做调整。根据公司调整后的《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对于本次行权的10名中国境外外籍激励对象,第二个可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54个月后的次日起至授予日起66个月内。故本次行权的10名中国境外外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进入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50%。

  综上所述,10名中国境外外籍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成就,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436,921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0%。

  各行权期内,所有激励对象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因业绩考核或个人特殊情况导致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处理。由于2022年年度绩效等级评定中,1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中等”,可行权比例为80%,其剩余激励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作废/注销,共计9,231股。

  (七)行权安排:自授予日起54个月后的次日起至授予日起66个月内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0名中国境外外籍激励对象的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行权窗口期,统一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同时于行权完毕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一切相关手续。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须在公司确定的行权窗口期内行权完毕;行权窗口期届满,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再行权或递延至下一行权期,由公司予以注销。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根据《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公司股票的转让限制如下:

  2、在符合本计划有关行权安排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将通知激励对象当年度可行权的窗口期,供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集中行权。

  3、若本计划下的股票期权行权时点在公司上市后,则:(1)激励对象在公司上市后因行权所获股票自行权日起3年内不得减持;(2)上述禁售期限届满后,激励对象应比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并应遵守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包括10名中国境外外籍激励对象,其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拟采取批量行权的方式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行权手续,此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为这10名中国境外外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内的股票期权办理行权手续。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日前6个月内,参与本次行权的董事存在通过行权买入公司股份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授予日,公司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公司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及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届满,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实施本次行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行权手续。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之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9号),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首次公开发行A股43,355,753股,每股的发行价为人民币8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85,239,005.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3,980,484.66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以下简称“募资净额”)为人民币3,481,258,520.34元。上述募资净额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I10561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39)。

  2023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在上述使用期限内,公司严格按照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鉴于上述授权期限已到期,公司拟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为控制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信托理财产品、收益凭证等。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一)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

  (二)公司现金管理投资品种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公司财务部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及时通报公司内审人员、公司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四)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监事会认为: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该举措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用于现金管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通过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8月6日,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9年11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19年11月15日,公司通过现场张贴等手段,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三)2019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四)2019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五)2019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六)2023年2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七)2023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八)2023年9月6日,公司完成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一次行权,行权激励对象为72人,行权股票数量为2,150,309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九)2023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的议案》。该事项已经2024年2月2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十)2024年2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十一)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作废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十二)2024年6月14日,公司完成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行权激励对象为10人,行权股票数量为446,154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十三)2024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境外外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5,707,40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2700元(含税)。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红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因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第二次行权新增股份446,154股,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由435,707,409股增加至436,153,563股。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由0.62700元(含税)调整为0.62636元(含税),上述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7月19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一章第二条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若公司未上市,则在行权前发生股票派息情形时,行权价格不予调整。

  根据以上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2.63-0.62636=12.00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本次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系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所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此次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或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调整后,公司仍将保持良好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继续致力于为全体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相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部分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之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9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3,355,753股,发行价格为8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85,239,005.00元,扣除承销商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173,832,028.54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人民币30,148,456.12元(包括:审计费及验资费12,467,000.00元、律师费10,904,467.37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75,471.70元、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2,201,517.0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81,258,520.3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I1056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以及监督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均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情况。

  2021年11月,公司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昌里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盛帷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2年10月,公司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浦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已于2023年5月15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已于2023年5月22日销户。截至2024年6月30日,其他上述监管协议履行正常。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余额与实际结余募集资金余额653,137,925.08元差异200,000,000.00元,系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金额,详见本专项报告三、(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本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可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余额为25,000.00万元。

  本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本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本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盛美半导体设备研发与制造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再次延期至2025年6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披露的情况。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注1:“募集资金总额”是指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人民币3,481,258,520.34元。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盛美半导体高端半导体设备研发项目、高端半导体设备拓展研发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超过承诺投资金额系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投入募投项目所致。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8月6日,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第4幢5楼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全体监事认可本次会议的通知时间、议案内容等事项,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的经营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该举措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用于现金管理。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相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境外外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包括10名中国境外外籍激励对象,其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拟采取批量行权的方式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行权手续,此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为这10名中国境外外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内的股票期权办理行权手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8月6日,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第4幢5楼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1名。全体董事认可本次会议的通知时间、议案内容等事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39)。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表决情况:6票赞成,占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境外外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赞成,占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国境外外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的议案》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的半年度评估报告》。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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