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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8888888【婚前买的福利房离婚后咋分?法院这样判】婚前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福利房,离婚后另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景先生婚前申请的限价商品房在离婚时被判定为个人财产,但需向刘女士支付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景先生在2008年婚前申请了限价商品房,并进行备案。2010年12月,景先生与刘女士结婚。不久后,景先生符合条件,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全额支付了47万元房款,产权登记在景先生名下。2015年,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刘女士起诉要求分割房产一半份额,折合200万元。她认为虽然房子是景先生出资买的,但出资时间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所以这房子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类限价商品房属于福利性质的保障性住房,取得主要看申请人资格。虽然房子是在婚后购买,但资格是景先生婚前取得的,房价并非房屋价值的直接体现。因此,房子归景先生个人财产。不过考虑到夫妻共同生活的因素,法院判决景先生支付刘女士房屋补偿款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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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法律或夫妻有约定除外。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不在分割之列。本案中,房子取得与景先生的个人资产、学历、职业等因素密不可分,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虽然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大部分房款来自景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只一小部分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因此,景先生需向刘女士支付相应房屋补偿款。
小编点评:这起案件再次提醒大家,婚前婚后财产的界定在离婚时显得尤为重要。限价商品房等福利性住房,虽然在婚后购买,但其取得资格是婚前获得的,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很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如果婚前一方申请了这类房屋,另一方在婚后要对这类财产提出分割要求,可能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购房过程中有实际出资。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会综合考虑房屋购买资格与购买时间的关系、出资情况等因素。而对于未作明确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分割。这也提醒大家在婚姻关系中,特别是涉及重大财产的处理时,双方应有清晰的财产归属约定,以避免将来可能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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