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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8888888尊龙凯时公司官网这是一起单位对员工违法解除赔偿金案例,本人代理员工,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和一审,单位均败诉
基本事实: 某日某企业解除通知书载明(因某员工组织煽动罢工、诋毁公司名誉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据规章制度某某条款对其作出开除处理)。
1、单位以员工诋毁公司名誉为由解除,“诋毁”、“名誉”从字面含义看都非常抽象难以落地。以上相结合单位很难证明员工“诋毁公司名誉”
2、“煽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罢工”可以证明但亦有很大难度。 单位在本案中还存在诸多瑕疵: 所依据的员工手册版本庭审中举证磕磕巴巴说不清楚 单位证据中最核心的证据系电子数据之多次录音(部分录音原件原始载体举证时说不清楚、全部的录音都无法盖然性证明员工有“煽动和诋毁”行为,无证据证明员工罢工即便能证明该员工罢工(实为依法向劳动监察投诉单位少发加班费)与组织煽动罢工是两回事两个概念两个事实 天壤之别 实际上本案中的单位为被其开除的员工补发两次加班费 裁判者在法律文书中最核心的说理就是解除的事实无依据 。
如果单位要合法合规合理解除员工 应当固定好证据证明解除所列举的事实 在解除或开除文书中明确清楚列明 解除的条款亦应当明确具体无争议 解除的条款具有完美的民主程序等基础工作应当扎实认真落实 切不可自以为是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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