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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产地”及相关概念的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4-10-17 18:09浏览次数:

  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伪造产地”行政处罚案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常见的案件类型。笔者在《“伪造产地”与“伪造原产地”的区别》一文里(刊登于《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年第6期),提出在产品质量执法实务中,“伪造产地”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除了对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还要考虑“伪造原产地”等因素,该文还对“伪造产地”与“伪造原产地”进行了简要分析。但是,随着对这一问题思考的逐渐深入,笔者认为还有必要继续细化这种区别,使之更具操作性。本文将结合案例深入分析探讨在执法实务中如何具体区分“伪造产地”和“伪造原产地证明”,如何辨别“伪造产地”与“伪造原产地标记”等虚假标注行为。

  “伪造产地”是一种在产品或其包装上虚假标注产地的欺骗行为。一般情况下,产品产地是与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紧密联系的。

  “伪造原产地证明”是指通过伪造各类运输单据等资料虚报虚构提供虚假原产地的行为。原产地是指“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地区)”。由此可见,原产地往往和产品的国别来源紧密联系在一起。“伪造原产地”通常是通过伪造原产地证明、证书来实现的,因此本文直接讨论“伪造原产地证明”的情形。

  “伪造原产地标记”是指虚假标注原产国标记或地理标志的行为。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由于消费者对不同国家制造的产品印象明显不同,而这些印象使消费者对于特定国家制造的产品产生特定评价,所以“伪造原产国标记”将影响到消费者的正确评价和选择,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作了规定,“伪造地理标志”侵犯的是企业的无形产权。

  产品虚假标注某地(某省)生产,此种情形认定为“伪造产地”是可以明确的,其他的情形是“伪造产地”还是“伪造原产地证明”抑或“伪造原产地标记”,下文将依据个案进行分析。

  案例一: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开展了一次打假行动,查获一批假冒皮包、拉杆箱、皮带等,大部分产品上无任何中文标识,产地标注为“MadeinItaly(意大利制造)”。经立案调查,销售商无法提供产地的来源资料,而调查笔录证实这些货是来自江浙一带的小店,是小作坊里加工的。该行政案件并无任何涉外因素,生产厂家为扩大销售自行在产品上标注产自意大利,而并无任何涉外进出口合同、进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因素。此时可以明确本案产品的产地是国内的某省市,也不需要运用《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来确定原产地,所以该情形可以定性为“伪造产地”的违法行为。这里的“产地”是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产地”解释中的“某地”扩展到“某国”,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追究其违法责任。

  案例二: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厂在中国生产的化妆品涉嫌虚假标注为法国生产。经调查发现,该厂家位于保税区内,为了能够在产品上标注产品产自法国,巧妙利用涉外加工贸易合同,将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出口到境外,加贴国外标签后再直接进口。对于此种情形,是否产生了原产地的实质性变化,需要结合涉外进出口合同、产品附加值变化等因素综合判定,此时必须实质性地运用《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判断。也就是说,该生产地具体是A国还是B国,分析过程中不可避免运用到《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来确定原产地,涉及到企业是否违反关税的相关规定。该行政案件具有较多的涉外因素,而且中国厂家提供虚假证明导致货物的原产地变为法国,该违法行为侵害了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该情形界定为“伪造原产地证明”的行为,其依据是比较充分的。

  由此,我们可以从案例一和案例二的分析中得出第一个判断,在标注我国某省市生产的时候,应该是伪造产地的行为;在标注国外生产的时候,需要查清是否有涉外因素,以及是否运用了各类虚假的证明材料,如运输合同、销售合同等,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可以认定为伪造产地的行为。

  案例三:A省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一批正在销售的汽车配件,产品标识中没有标注哪里生产(三无产品),但在销售时明示是原装进口产品。调查中,销售商无法提供报关单等材料,提供的进货单是广州某销售点开具的。就此,案件的调查陷入僵局。该行政案件严格来说,无法确定是“伪造产地”,对于“三无产品”只能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但是如果一个案件中即使产品本身没有标注,但能够调查追踪源头,确认其存在进口的情况,并有“伪造原产地证明”的行为,也可以按照“伪造原产地证明”查处。这说明,“伪造产地”与“伪造原产地证明”的另一个区别在于,“伪造产地”产品必须“标注”虚假的产地,“伪造原产地证明”并不需要体现在产品标注上。

  案例四:B省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某集贸市场检查中发现一批盒装“临安山核桃”,实际上是产自安徽的山核桃。我们说,地理标志的表示方式一般是以地理名称加农产品(食品)名称表达的,只有产于这个特定地方的农产品(食品)方可使用该地理标志,比如“云南白药”、“磐安香菇”等。“临安山核桃”是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那么本案虚假标注“临安山核桃”是伪造产地还是伪造地理标志?最后本案按照伪造地理标志查处,因为经过调查发现涉案的“临安山核桃”不仅伪造地理标志的名称,而且伪造了地理标志的图案,这就和伪造产地行为有了形式上的可区分性,应定性为伪造地理标志,按照《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处罚。因此,“伪造原产地标记”与“伪造产地”同样是虚假标注行为,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虚假标注的对象不同。

  案例五: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一批虚假标注“希腊产”的橄榄油。在经过研究之后,该局将案件移送到相关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原因是涉案的瓶装橄榄油不仅标注“希腊产”,而且标注了希腊的原产地认证标记(PDO,ProtectedDesignation ofOrigin),但是该进口产品实际是马来西亚生产的。因此,本案涉嫌“伪造原产国标记”,而不是伪造产地。原产国标记一般是采用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的名称,通常采用“MADEIN”、“PRODUCTOF”等标志。为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有些商家将国内组装货物标注为某一具有良好原产国形象的外国货。例如,某些商家将台湾生产的“理光照相机”标记为“日本制造”或“马来西亚产”等。这类案件在调查时要从标记本身入手,查看产品标识上除了原产国标记之外是否还有认证标记。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会获得原产地认证标记,通常标记图案:CIQ-ORIGIN,标记图案的图形为椭圆形,底色为瓷蓝色,字体为白色。注册后的原产地标记具有居间证明的作用,又具有法律上的举证功能,因而受法律保护,而未注册的原产地标记并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属性。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如果在案件调查中没有发现认证标记,那么通常来说案件可以不作为“伪造原产国标记”处理,因为这类没有经过认证的原产国标记本身并不受到保护,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为“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原产地证明”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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