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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背诵素材朗读版——刑法案例题(二)

发布日期:2024-10-16 05:19浏览次数:

  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素材:甲、乙以抢劫的故意上了出租车,在行驶途中因司机警觉而报警,甲、乙被抓。

  其一,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是否着手。“着手”即开始实施给法益带来现实、紧迫、直接危险的行为。

  其二,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因此,抢劫罪的着手,应当是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开始。

  其三,本案甲乙虽然与被害人同行,但是并未开始暴力、胁迫等行为,因此属于未能着手,即在着手前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预备。

  素材:甲将路边玩耍的三岁男童乙抱走,企图卖予他人,因未能找到买主,两周后又将乙送回路边,乙被邻居发现,交回父母家。

  其一,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因此,在犯罪预备前和既遂后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和未遂。

  其二、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其三、本案中甲基于出卖目的,将乙抱走,已经实现了对于乙的控制,犯罪已经既遂。其后由于找不到买主而将儿童送回的行为,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素材:甲乙共谋去丙家盗窃,甲进入室内,乙在门外望风。甲窃得财物正欲离开时,主人丙从后门回家,一把抓住甲,甲随手操起木棒朝丙头部打过去,丙被打昏。甲出门与乙会合离开现场。

  其一、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客观上,具有共同的法益侵害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

  其二、本案中,甲、乙二人在客观上有分工不同的共同盗窃行为,即甲入户盗窃,乙在门外望风;主观上甲乙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因此在盗窃罪的范围内,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其三、甲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丙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这一行为属于实行犯过限,乙对此行为既没有客观上的参与,也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因此不承担责任。

  其四、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单独构成抢劫罪。

  概念:承继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从而与先行为人成立共犯的情形。

  成立共犯,后行为人应对先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客观上,乙与甲共同实施了抢劫的实行行为,甲用暴力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乙与甲一起劫取财物;主观上,乙与甲有共同抢劫的故意,因此,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情形2:甲先前的暴力已经压制了丙的反抗,并造成丙重伤,乙与甲一起取走被害人的财物。

  虽然,客观上乙与甲有共同的抢劫行为,主观上乙与甲有共同抢劫的故意,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对于重伤结果,乙既无客观上的原因力,主观上也不知情,因此,对于重伤结果乙不承担责任。

  素材:甲抢劫后回到家中,其母得知甲实施抢劫行为后,先稳住甲,然后找借口到邻居家打电话报了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甲抓获。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其1.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于“送”不能作限制解释,只要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所实施的行为符合这一目的,就应当评价为“送”。

  其2.本案中,甲的母亲没有将甲送至公安机关,而是稳住甲,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亦是实现“送”子归案的目的。而且,甲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素材:甲因其会计丙在账目上造假侵吞款项3万,遂伙同乙将丙劫持至山上,并殴打丙,使其答应还款3万元,整个过程持续4个小时左右。

  其1.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

  其2.绑架罪是在非法拘禁的基础上又具有勒索他人财物或者满足其他方面非法利益的目的。

  其3.本案中,甲与乙在客观上有剥夺丙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观上是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即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刑法条文和理论,应当成立非法拘禁罪。

  素材: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获款8万元,数日后使用备用钥匙将该车开回。

  其1.盗窃罪是指以和平手段破坏原占有人对于财物的占有,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行为。因此,盗窃罪保护的法益不是所有权而是基于本权而产生的合法占有。

  其2.本案中,乙基于抵押权而合法占有甲的汽车,乙对于汽车的占有是受刑法保护的。甲虽然是所有权人,但客观上实施了破坏了乙对于财物的占有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破坏该占有的故意,因此成立盗窃罪。

  素材:甲在乙家进行装修业务,甲慌称包工包料,但必须乙将钱一次性全部支付,他才能开工。乙一次支付15万元材料费给甲,甲某取得款后便一去不返。

  其1.诈骗罪的犯罪流程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到财产损失

  其2.客观上,甲对乙进行了欺骗行为,乙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将15万元一次付给甲,甲继而取得财物;主观上,甲具有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乙财物的目的。因此成立诈骗罪。

  素材:甲伙同一帮社会人员来到乙的餐馆吃饭,在菜里面偷偷放入自己事先准备好的蟑螂,要求乙赔偿其精神损失2万元,否则就将餐馆砸烂,乙无奈只好给了甲2万元。

  其1.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流程是:行为人发出威胁→被害人陷入恐惧→基于恐惧交付财物

  其2.本案中,甲在客观上以砸烂餐馆相威胁要求乙交付2万元财产,乙基于担心餐馆被砸遭受更大的财产损失,进而交付2万元给甲;主观上甲具有明显的敲诈勒索故意和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成立敲诈勒索罪。

  素材:在某国有公司在产权制度改革、资产评估过程中,公司经理甲明知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三笔款项共计100万元系上几年虚设,而未向评估人员作出说明,隐瞒该款项的真实情况,从而使该三笔款项被确认为应付款。随后,政府发文同意该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公司在70名职工中平均配股,后甲收购了其他69名股东的全部股份,正式成立新公司。

  其1.《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

  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受益方是单位全体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贪污罪是自然人犯罪,受益方是单位内部个别人。

  其2.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其3.甲将公司所有的股权都收为己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

  素材:甲是某国有公司总经理,其同学乙找到甲,对甲说“现在炒股很挣钱,你从公司倒点钱出来轻而易举,我给你一成好处,钱会马上还。”甲遂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以公司名义将200万元资金借给乙,乙给了甲好处费20万元。

  其1.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本案中,甲个人决定以公司名义将公款200万借给乙炒股,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成立挪用公款罪。

  其2.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本案中,甲收受乙好处费20万元,将国有公司200万的公款借给乙,构成受贿罪。

  其3.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本案中,乙为了取得公款,向甲行贿构成行贿罪;同时乙指使、策划挪用公款, 与甲一起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对于乙,应当以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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