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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什么是虚假诉讼?

发布日期:2024-10-11 06:30浏览次数:

  顾名思义,虚假诉讼是区别于正常诉讼活动的,它指的是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处罚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本质在于以法律的名义行不法之事,损害司法权威和他人利益。为了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加大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1)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3)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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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6)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虚假诉讼多发于民间借贷、离婚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股东权益纠纷等领域,常见类型有:(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3)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4)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5)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6)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7)劳动争议案件;(8)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9)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

  其表现存在多样性,如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故意伪造合同、票据、证件等证据,还如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夸大事实等手段,通过编造事实让法院认为其诉求是正确的,再如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手段逃避债务或者变相逃避债务等。

  (1)诉讼代理人违规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2)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指使、引诱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1)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和法律监督申请;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通过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自诉;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发现;

  (1)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5条,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对于在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指使参与伪造证据的,可以按照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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