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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涉老纠纷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应重视意定监护

发布日期:2024-10-11 06:29浏览次数:

  涉老纠纷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法院提醒应认识并重视意定监护。10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

  “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是指与赡养、扶助、保护老人有关的民事诉讼,主要集中在赡养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监护权纠纷、合同纠纷(主要为赠与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

  “自2020年以来,该院共审理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1428件,其中,赡养纠纷166件,继承纠纷328件,分家析产纠纷154件、监护权纠纷6件、合同纠纷774件。”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从老人上诉案件分别占各类案件总量的比例看,合同纠纷类案件比例最大,为34.48%,监护权纠纷案件比例最小,为0.19%。

  他表示,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具有三个特点:老人整体法律意识增强,维权案件类型丰富;家庭重大财产利益与情感交织,调解难度大;当事人证据意识薄弱,案件事实查明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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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除了传统赡养、继承、分家析产案件外,老人主动作为其赡养事务的安排者、通过赠与、房屋买卖等方式指定扶养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类型赡养老人案件,如“老养老”“低保养低保”、精神赡养、意定监护、居住权等引发的纠纷。

  据北京三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周荆透露,该院涉赡养纠纷案件调撤率达到了11.07%,避免当事人“打赢官司”,“输掉亲情”。与此同时,涉老纠纷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老年人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尚需完善。

  为此,周荆建议老人应增强法律意识,谨慎处置个人大额财产。一方面,在处置个人大额财产时,需理性分析法律风险,决策前可以多同子女协商,争取家庭内部统一意见,有事情有商有量,家庭内部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在需要签订赡养协议、赠与协议,订立遗嘱等事项时,要善于寻求法律帮助,可以在专业人士、专业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书面合同的签订,综合考虑自身的老年生活需求,将有关的财产安排、赡养扶养事项体现在纸面上,避免在后续发生争议无证据可依。

  此外,有关各方应该充分认识并重视意定监护。澎湃新闻注意到,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该条为意定监护主要内容,是在监护领域对自愿原则的贯彻落实,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按照自己的意愿事先所作的安排。”周荆直言,因意定监护目前在国内属于新的监护制度,很多老人并不了解。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加大关于意定监护的宣传力度,老年人也可以主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必要时请求有关政府部门帮助,在自己意识清楚之时选择自己意愿的个人或单位担任其监护人。

  比如,在一起意定监护权益案件中,法院认为应遵循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典型案例显示,黄某年逾九十,育有二子,其与村委会沟通,表示愿意由大儿子作为其唯一监护人,村委会为此出具证明,内容为黄某一直由大儿子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但精神清醒,能进行有效沟通,提出要求由大儿子作为其监护人。

  两年后老人被送到敬老院照顾,小儿子自行将老人从敬老院接走并作为老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大儿子返还老人存款。生效判决认为审理中经与老人沟通,老人已经无法正常应答交流,难以认定提起诉讼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是老人的真实意思,且结合老人此前将大儿子作为其监护人的意思表示,驳回了小儿子的诉讼请求。

  “意定监护是对成年人完全基于自己意愿选择监护人的尊重,自己意愿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且应遵循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法院在释法中指出,老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委托自己信赖的人来成为自己的监护人,其往往考虑相处状态、照顾意愿、监护人的情况等做出决定,对此应尊重老人的意愿,让老人安享晚年,更有“安全感”,真正实现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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