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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执法机关等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或企业单位在采购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那么在政府或企业单位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哪些违法违规行为?又如何界定呢?本文整理了部分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十个案例详细分享,以便于各单位警惕和预防。
A单位机房改造工程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A单位基建负责人被B建筑公司公关,决定将此工程给B建筑公司。为了减少竞争保证B建筑公司中标,由B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企业,暗示这5家企业的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企业与B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最终结果是B建筑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这种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采购招标项目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采购活动的一大毒瘤!
某年12月13日,C机关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批公务用车配发给下属单位。上级单位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经C机关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于12月18日发出了邀请招标文件。12月31日,C机关单位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参与竞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定由Z代理商中标。并于当天与Z代理商签订了采购合同,而全部采购资金也于当天一次性拨付。
采购人因项目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该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似乎理由很充分,但上述案例却是一个违规采购行为:一是不能因为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出账而忽略了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二是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三是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作为公务用车,理由不够充分,属于定牌采购,有意无意地排斥了其他同类品牌车的竞争,且同一品牌3家代理商的竞争不等于不同品牌3家供应商的竞争;四是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普通公务用车,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不能擅自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形式自行办理。这种由部门定牌采购、规避公开招标的现象比较普遍,对遏制腐败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D公司招标采购一批设备。由于D公司过去与Y设备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故此次招标仍希望Y设备公司中标。于是双方私下达成默契,开标时Y设备公司尽量压低投标报价,以确保中标,在签订合同时再将合同金额提高。果然在开标时,Y设备公司的报价为最低价,经评委审议推荐Y设备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在签订合同前,D公司允许将原来的投标报价提高10%,作为追加售后服务内容与医疗设备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结果提高后的合同价远远高于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报价。
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低价中标高价签订合同的做法,严重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广大潜在投标人的正当利益,造成了采购资金的巨额流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某省级单位建设一个局域网,采购预算450万元。招标文件注明的合格投标人资质必须满足: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有过3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国内供应商,同时载明:有过本系统一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优先。招标结果,一个报价只有398万元且技术服务条款最优的外省供应商落标,而中标的是报价为448万元的本地供应商(该供应商确实做过3个成功案例,其中在某省成功开发了本系统的局域网)。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更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在招标公告或资质审查公告中,如果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权利,就是限制了竞争的最大化,或将加大采购成本。量身定做衣服,合情合理;度身定向招标,违法违规。
E公司公务用车维修点项目招标。招标文件中对“合格投标人”规定如下:在本市区(不含郊区)有12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有省交管部门批准的汽车维修资质、上年维修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招标结果,某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以高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采购部门组织了采购人和有关专家代表赴实地进行考察。考察小组的考察报告描述:经实地丈量,该企业拥有固定修理厂房800平方米,与投标文件所称拥有的修理厂房1752平方米相差952平方米,与招标文件规定的1200平方米标准相比少了400平方米;经对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核,该企业的年度维修营业额为78万元,与投标文件所称的350万元相差272万元,与招标文件规定的200万元标准相比少了122万元以上。鉴于以上事实,建议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取消其中标资格。
供应商参与投标、谋取中标是无可厚非的,但前提是:必须以合理的动机、恰当的行为去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供应商如果以不诚信行为虚假应标,一是给自身形象抹黑,烙上“不良记录”;二是损害他人利益,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F单位预算为1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招标。采购人在法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有7家实力相当的本、外地企业前往投标。考虑到本项目的特殊性,采购人希望本地企业中标,以确保硬件售后服务及软件升级维护随叫随到。于是,成立了一个5人评标委员会,其中3人是采购人代表,其余两人分别为技术、经济专家。通过正常的开标、评标程序,最终确定了本地一家企业作为中标候选人。
该项招标看似公正,其实招标单位在评委的选择上耍了花招。根据有关规定,专家必须是从监管部门建成的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对采购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应当是7人以上的单数,且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该项目组成的5人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占3人,有控制评标结果之嫌疑。
某单位建造20层办公大楼需购置5部电梯,领导要求必须在10月1日前调试运行完毕。8月12至9月3日,基建办某负责人为“慎重起见”,用拖延时间战术先后5次赴外省进行“市场考察”,并与某进口品牌代理商接触商谈,几次暗示要其与其他相关代理商沟通不参与投标。9月10日,由于只有两家供应商投标,本次公开招标以流标处理。5部电梯的采购预算按规定已经达到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但由于时间关系,最终只能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9月17日,通过竞争性谈判,该品牌代理商以性价比最优一举成交,9月29日,电梯安装调试成功。
此案例的“经典”之处是采购人以“市场考察”之策略拖延时间,以“暗示沟通”之方法规避招标。从表面上看,造成流标的原因是公开招标投标商不足3家,最终因为采购时间紧而不得不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实际上,采购人正是利用了流标的“合理合法”之因素,达到了定品牌、定厂商的真实意图。
某2500万元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项目招标。据了解,国内具有潜在资质的供应商至少有5家(其中领导意向最好是本地的一家企业中标)。鉴于该项目采购金额大、覆盖地域广、技术参数复杂、服务要求特殊等,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定标条款作了特别说明:本次招标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排名不分先后),由采购人代表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后,最终确定一名中标者。招标结果,领导意向的本地企业按得分高低排名第三。经现场考察,采购人选定了那家本地企业作为唯一的中标人。
考察定标在法律上并无禁止性条款。就采购人而言,把一个采购金额比较大且自己从未建设过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项目,委托给一家不熟悉的供应商有点不放心,单从这个心理层面上讲,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定标,是无可非议的,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本案例却并不正常:一是领导意向最好是本地的企业中标,就等于排斥了外地的4家潜在投标人;二是考察定标的标准没有在标书中阐明,所以人为定标的成分很大;三是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以排名不分先后的名义,不按得分高低定标,似乎有失偏颇。按照现有制度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应当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在无特殊情况下,原则上必须将合同授予第一中标候选人。
F集团建设覆盖集团旗下各地子公司的视频会议系统项目。该项目实行软、硬件捆绑邀请招标,其中:软件采购金额占45%,硬件采购金额占55%。集团分管采购业务的高管的同学系本地一家小型软件开发公司的总经理,但该软件公司并不符合投标资格。于是,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发出了如下要约:投标人必须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竞标,软件服务必须在4小时内响应。邀请招标结果,本地这家小型企业与异地某硬件提供商以联合体方式中标。
因为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实行联合体投标是可以的。现行制度对联合体有明确规定,联合体双方应当同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必须签订联合协议,且必须以其中的一方参与投标,双方均承担同等法律义务及责任。本案例中,如将该项目实行软、硬件分开招标,本地软件企业是没有资格投标的。所以,采购人就使出了联合体投标的招数;因为同学关系,本地小企业异地中标,这种方法实质上就是一种人情招标。
G公司采购电脑100台,按招标结果双方约定应于1月31日签署合同,供方必须在签署合同日之后7个工作日内交付货物,需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货物验收手续,货款必须在验收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但需方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要求供方先行供货,供方于2月10日前分3次将100台电脑交付乙方,需方指定专人分批验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验收手续。截至4月30日,供方向需方催收货款若干次未果。5月8日,供方向G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协调落实资金支付事宜。经查证:双方未按规定时间签署合同;未按规定办理货物验收单;需方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予付款。
这是一起典型的拖延授标案例。作为“上帝”的采购人利用供应商的弱势心理,在迟迟不签合同的情况下,反而要求供应商先行交付货物,验收合格后又不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并借口资金紧张原因拖延付款,致使供应商多次上门催讨货款未果。本案例的主要过错是采购人拖延签订采购合同、拖延办理验收手续、拖延支付合同资金。上述现象十分普遍,供应商为了做成生意,通常不敢得罪采购人,往往不计较先签合同、再供货物的合法程序,这是法律意识欠缺、惧怕采购人的不正常心理,恰好滋生了采购人拖延授标的非法行为。拖延授标的恶果,不但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自身的企业信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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