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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8888888证据是指证明案件争议事实的各种材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重要根据。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八类:(1)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合同、遗嘱、书信、图纸等。(3)物证,指以其外形、特征、质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购买的产品、被损害的物品等。(4)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5)电子数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技术手段形成的数字、文字、图形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6)证人证言,指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就自己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或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知道的案件事实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法院所作的陈述。(7)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例如,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等。(8)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等进行现场勘查、分析后制作的笔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但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书,即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评估报告,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如果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如果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双方均有异议,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有鉴定需求的当事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尊龙凯时人生就博官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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