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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伟在民商事案件派兵布阵的三个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4-09-25 23:29浏览次数:

  尊龙凯时公司官网民商事案件范围广泛可分为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在律师代理案件实务中部分婚姻家庭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承纠纷、部分专利侵权案件、部分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案件、确定选民资格案件、与种裁有关案件、认可和执行其它法域裁决的案件等。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是从大民法的角度释明,也就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代理上述案件的派兵布阵中有三个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选民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1、备诉和答辩:作为诉讼权利的己方也就是原告进攻方,在派兵布阵中一定要打有准备之仗,也就是有备而来。备诉工作就是“三快一慢”即猛打、猛冲、猛攻但备诉准备工作必须斟酌研判要“慢”

  这个“慢”就是搜集斟酌证据要慢、分析民商事案件管辖、时效、证据目录提交、庭审中风险管控和出现意外的预判要慢,比如管辖问题?如果在原被告约定明确的依据约定;如果约定不明确的上策是在“守约方”当事人法院确认为管辖法院,这样可以节约原告方交通差旅成本,是本方以静制动。

  在时效问题上《民法典》就民间借贷纠纷释明的时效是三年,律师一定要在代理实务中考虑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到期法律救济的补救方法问题?笔者推出的“讨债36计”就是很好的实践意义。

  在民商事案件中如果是被告方有一个问题很重要;7天立案期、15天答辩期、30天证据交换期,但笔者有个经验 在答辩期内除非被告己方证据反诘确实充分的书面在答辩期内提交法院外,原则上是在开庭的当日口头(或书面)答辩,也就是不让原告知悉被告底牌这样就具备了突然性,打原告一个措手不及。

  证据交换,是指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交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信息。证据交换可经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组织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2次。但是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证据交换是中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产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以及法院审判的实践,可以给证据交换下如下定义:证据交换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对于证据较多及复杂疑难案件,于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将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进行交换。如在期限内不提出相关证据,则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从而固定、限制或撤销部分证据,明确案件争议焦点的诉讼活动的总称。

  2、原告打“错”被告打“漏”:在民商事案件的开庭申请中是有时间成本的,法院不会浪费司法资源尤其是“时间成本”,体现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方面就是主审法官会通过总结案件争执焦虑和案件小结(分段)的方式释明引导当事人双方和代理律师在庭审的预订轨道上控与辩,笔者在20年的律师实务中总结出民商事案件的代理精粹“原告打被告错误,被告打原告漏洞”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在诉讼案件中实际就是最大限度避免本方出错逼对方出错的过程,笔者在《法制报》官媒发表过一篇文章《刘宏伟律师谈法庭发言技巧》专门释明在法庭上说话是银沉默是金的道理,在法庭上的发言一定要具有准确性和针对性,绝对不能离题万里滔滔不绝这是法庭发言的大忌,在民商事案件中要始终如一的坚持“原告打错被告打漏”原则,在举证、质证、发文、反诘方面围绕诉讼相对方的证据“三性”和待证目的有的放矢的反击与进攻。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第二, 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第三, 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3、绝对不能进入相对方预设陷井:在民商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是有自己的论点、论据和论证的,就是说双方的“预设阵地”不完全一样,原告作为权利主张一方毫无疑问有本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尤其是支持本方事实与理由的证据支持,因此在整个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不能偏离主阵地而要从始至终的坚守:围绕法庭总结的争执焦点,我依次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三组证据包含书证、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求证两个问题?这样言简意赅就守住了本方阵地,做为被告答辩方同样也要“打漏”原告出牌的错误,在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待证目的上的漏洞紧紧抓住咬住不放。在被告”打漏”过程中还要有一双慧眼,也就是是否符合时机的提出反诉问题,以最大限度充抵本诉从而占领法律制高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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