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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4-09-25 23:28浏览次数:

  2012年10月11日,霸州市胜芳镇零度网吧前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近日,经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包括6名学生在内的10名被告分别获刑,其中故意杀人犯王松(文中人名为化名,下同)被判15年有期徒刑。事情经过如下:

  河南省塔沟文武学校的学生党坤、张鹏、石瑞佳、肖扬、文章、李成、陆雄、张超均在霸州市某保安公司实习。2012年10月11日,党坤、张鹏、肖扬三人下班后到零度网吧上网,王松、樊森、韩旺、王明也来该网吧上网,党坤被网管安排到44号机器,党坤打开电脑刚要玩,王明就叫网管,要求换到44号机器,网管没有说话。王明不甘心,说党坤:“给个三十二十的,你走得了。”党坤不同意,由此引发双方争吵,后被网管劝开。张鹏打电话给文章、石瑞佳,说:“我们在网吧里挨欺负了,赶紧带人过来”。党坤也给陆雄打电话说:“有人在网吧找我们事,你过来”。同时王松等人也在打电话叫人。党坤、张鹏打完了电话三个人就离开了网吧。三人与文章、石瑞佳、陆雄、张超、李成汇合后,八个人又返回到零度网吧,找到王松等人。王明打电话叫来了左鑫,并从网吧旁边的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樊森、韩旺各持一块木板,后双方在网吧门前对峙,党坤和王松交渉,双方言语不和就动手打了起来,双方发生殴斗。在打斗过程中,王松持水果刀将张鹏、党坤、李成、张超扎伤,张鹏经抢救无效死亡,党坤、韩旺、李成、张超均构成轻伤,王松构成轻微伤。

  分析本案的起因是上网过程中,王松要求与党坤换机器上网,就是这一点小事;党坤不同意与王松换机器,进而双方发生了争执,这是案情的发展一;案情的发展二是双方互不相让,均打电话纠集人员并相互发出挑衅和打架信号;案情进一步发展,即发展三是双方纠集的人员互不服气,双方对峙;在双方对峙过程中矛盾升级,升级一是双方口头交涉,毫不退让,升级二是言语不和,双方人员互殴,王明买水果刀,王松持刀殴斗;案件的结果是群殴致使张鹏被刺死,多人受伤。

  本起犯罪的起因仅仅是因为上网过程中要求换机器,这原本是非常正常的小事情,党坤方已经被安排好使用该机器,王松方本应通过网管另行安排机器上网,双方应当保持克制和冷静,文明对话,不应相互藐视,直至相互对骂、争吵,表明双方人员自身修养和道德素质较差,双方为了教训对方而纠集人员聚众斗殴,致使一件小事发展到了构成犯罪的后果。

  首先说王松方的心理,王松想换机器上网,被对方拒绝了,感觉很没面子,就谩骂、侮辱对方,其动机就是挑衅对方,并且积极回应对方,进而纠集人员对骂、对打。再说党坤方的心理,对方要求换机器,自己刚刚开机,不乐意换,自然就拒绝了对方,结果被对方谩骂,也是回应了对方,其动机和目的就是通知同学来帮自己出气,党坤、张鹏所召集的人来了后,见自己有势力,且都是武校的同学,人数上、实力上都在对方之上,便与对方对峙、互殴。陆雄、李成、文章、石瑞佳张超五人的犯罪心理是什么呢?就是同学被人欺负了,其动机和目的就是帮助同学出气、教训对方,并组织人员为犯罪做准备,即犯罪预备,在互殴过程中实施了加害对方的行为,也就是实施了犯罪。

  本案的证据首先就是手机,手机是联络、纠集人员的工具,双方均是通过手机来纠集人员的,作案的工具就是木板二块和王明购买的水果刀一把。

  本案双方的参与人员有12个人,党坤这一方是本校同学8个人,王松一方是亲戚、朋友4个人,其中王松、王明是亲兄弟。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做了判决,其中王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樊森、韩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王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陆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李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文章、肖扬、石瑞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张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党坤在逃。

  本次犯罪造成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下面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说党坤方,对于个人来说被判处了刑罚;对于同学的影响是同学受伤、受处分、被判处刑罚;对于家庭,孩子锒铛入狱,家长受到伤害;对于学校的影响,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与他人斗殴,给学校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同时这次群殴事件造成一死几伤的严重后果,影响到我市的治安形势,破坏了我市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再说王松一方,对于个人来说也是被判处了刑罚;对于亲属来说,弟弟被判处了刑罚,其他几人也分别获刑;对于家庭,王松家两个都被判处刑罚,家长受到伤害,并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70多万,经济上受到了极大损失;同样也是影响到我市的治安形势,破坏了我市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节选第十七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二条犯聚众斗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节选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两个人之间的小事——12人——参与解决一件小事——引发血案——一死几伤本意是帮人出气打架——却10人被判刑——一人死亡,10人获有期徒刑,一人在逃。本应是两个人——能够解决的事情——却破坏了12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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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党坤是在校学生,正在实习,假如事发后及时通报实习单位解决问题,是否能避免血案发生?

  2. 张鹏为了哥们义气帮人打架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假如张鹏能够有效的劝阻党坤,是否能够避免血案的发生呢?

  7. 假如双方对同学,对朋友,对亲属,对家庭,对学校,对社会有一份责任感呢?

  9.王明帮哥哥王松出气打架,被判有期徒刑;张鹏帮同学打架而,你觉得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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