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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丨2022年5月1日起四川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发生的巨大变化(附四川法院管辖确定表建议收藏)

发布日期:2024-09-20 02:28浏览次数:

  2022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法〔2022〕109号)(以下简称《管辖标准》)。

  《管辖规定》和《管辖标准》的发布与施行,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调整了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管辖制度,全面梳理并公布了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名单、管辖范围和管辖标准。自2022年5月1日起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第一类是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七种案件,一般称为“技术类案件”。包括:(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植物新品种、(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5)技术秘密、(6)计算机软件的权属、(7)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案件。

  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七种案件由特定中级法院管辖。即这七种案件的第一审民事、行政程序由知识产权法院,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由特定中级法院管辖,目的是集中力量公正高效审判专业技术性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目前全国共有知识产权法院4家,分别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示:知识产权法院属于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有技术类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知识产权法庭)全国目前一共27家,分别是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深圳市、西安市、天津市(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郑州市、南昌市、长春市、兰州市、厦门市、乌鲁木齐市、景德镇市、重庆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温州市、无锡市、徐州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知识产权法庭),数据截止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泉州知识产权法庭。

  四川省辖区目前仅有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内设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管辖规定》施行前,成都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四川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管辖规定》施行后,成都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缩小。首先,《管辖规定》将专利案件区分为3种,其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继续由成都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全省案件,外观设计专利则下放到具有管辖连接点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次,《管辖规定》对管辖的案由做了限定,限定为权属、侵权纠纷,即不属于权属、侵权纠纷的合同纠纷案件不再由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改由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规定》施行后,意味着即便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等六类客体的合同纠纷案件也不再实行特定中级法院集中管辖了。

  第二类是专业技术性强度稍低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侵权纠纷及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这类案件在《管辖规定》施行前,被划入技术类案件,按照技术类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管辖规定》施行后,不再划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范围了,因此也不再由成都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而是管辖权下放至具有管辖连接点的地级市中院管辖。

  这类案件由于专业技术性相较第一类没那么强,最高院同时设置了管辖权下沉的特殊规定,即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法院可以受理涉外设计专利权属、侵权和涉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民事纠纷。但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审行政纠纷未设置管辖权下沉的特殊规定。

  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著作权(不含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商业秘密(不含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权属、侵权纠纷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

  并非所有的基层法院都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仅有最高院确定的特定基层法院才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在《管辖标准》公布之前,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名单从未完整公布过。还有一些基层法院曾获得过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但因所在地高院对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整或因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设立,又丧失了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在《管辖标准》公布之前,即便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其管辖标准也是各不相同。基层法院的管辖标准一般由所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有些省份仅以标的额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标准;而有些省份不仅以标的额为标准,还以当事人是否均在所在地为标准,用双重标准来确定基层法院的管辖。因此,在《管辖标准》公布之前,确定知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具有相当的难度。

  在《管辖标准》公布之前,可查的四川省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高新区、武侯区、锦江区人民法院和2019年通过批复形式获得知产案件管辖权的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其中,高新区、武侯区、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但实际上,在《管辖标准》公布之前,四川省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还有郫都区人民法院。郫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管辖标准》全面梳理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名单、管辖区域,并划定了基本统一的管辖标准。

  《管辖标准》公布之后,四川省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增加至25家,覆盖四川省所有地级市范围,即四川省范围内每个中级法院辖区内至少有1家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管辖标准》对四川省范围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划定了统一的标准,即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意味着,诉讼标的额在100万以下(不含本数)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统一由25家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基层法院相对应的中级法院管辖。

  在《管辖标准》公布之前,管辖连接点所在区、县没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管辖连接点所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案件发生在成华区,在《管辖标准》公布之前,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标准》公布之后,成华区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在《管辖标准》公布之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标准》公布之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仅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将由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但,《管辖标准》公布之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不仅管辖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天府新区片区范围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还跨区域管辖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龙泉驿区、双流区、简阳市、蒲江县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管辖标准》公布之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成华区、新津区、邛崃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青羊区、青白江区、金堂县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金牛区、温江区、崇州市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新都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大邑县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1)全省范围内的七种专业技术性较强案件一审由成都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受理。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七种专业技术性较强案件的上诉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侵权案件和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由省内21家地级市中院受理本辖区内的相关案件。该类案件的上诉法院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3)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按照管辖范围受理,这类案件上诉法院为所在辖区中级人民法院。

  (1)七种专业技术性较强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的规定,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的案件。

  (2)七种专业技术性较强案件之外的案件(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和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的规定,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包含本数)的案件。

  (3)尊龙凯时官方入口除七类特殊案件、外观设计专利案件和涉驰名商标认定之外的知识产权案件,不足100万元的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100万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特别提示:《管辖规定》《管辖标准》于2022年5月1日施行。《管辖规定》《管辖标准》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2022.05.01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2022.05.01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2019.05.01施行;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9.01.01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2号)——2019.01.01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2015.01.01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2010.02.01执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2010.02.01施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2017.01.04批复;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9〕71号)——2019.03.18批复;

  11、陈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对浙江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影响;

  擅长领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诉讼及非诉业务,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及网络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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