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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分享丨司法裁判回应类案参照的检视与完善

发布日期:2024-09-20 02:27浏览次数:

  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确立案例指导制度,并通过司法实践对统一法律适用并实现“类案同判”进行探索,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类案检索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上述相关司法制度逐步确立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案例检索的情形便呈现井喷式增长的现象。但大部分裁判文书对于类案参照的裁判说理存在回应简单、论证不充分等问题。

  1.类案的依赖程度缺失。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裁判思路大致为拿到一个案件,首先在庭审前确定争议焦点,然后通过已有的法律规范对裁判进行大体预判,再基于前述基础上对事实及证据进行认定,正因为裁判过程无需通过对类案的参照,对于类案的依赖程度较低。

  2.类案界定模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检索指导意见》规定,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尽管该规定对类案的范围进行了基本的界定,但并没有明确类案的具体标准和判断方法。

  3.类案的裁判规则不明。类案最根本的价值在于为法官裁判待决案件时提供值得参考借鉴的标准或规则。从长期的司法实践来看,公开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类案检索平台的裁判文书,其中绝大部分的说理质量不足以提炼出确切的裁判规则。

  1.正确认定类案与非类案。类案的判断是进行类案参照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实现“类案同判”的第一步,准确地区别类案与非类案是适用类案裁判规则的前提。

  2.正确处理多元裁判规则。一个待决案件的裁判结果往往取决于法官对于成文法的认识和理解。面对不同位阶裁判文书对于成文法的多元理解,正确选择与处理是司法裁判回应类案参照的关键问题以及基本原则。

  3.充分论证、合理论证。司法裁判回应类案参照的充分与合理,简而言之,即在裁判文书中清楚告诉当事人为什么参照类案或不参照类案进行裁判,这是说理回应的基本要求。

  1.类案界定标准的制定与完善。清晰的案件划分是类案裁判的前提。从含义来看,类案的“类”,不仅包括立法意义上的“类型”,更包括司法意义上的“类似”。关于类案界定的标准,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1)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2)特定案情与整体性因素;(3)裁判理念与方法。

  2.司法裁判回应类案参照的制度保障。补强类案回应的制度漏缺。赋予类案回应的强制约束力,需要做到:(1)明确应回应未回应的后果。(2)多元裁判规则的选择机制构建。(3)实行类案说理激励机制。

  3.类案裁判说理标准的构建。将类案回应融入裁判文书的目的应在于“说服自己;取信他人;可供复制,克制恣意与专擅”,故评价标准的建立也应当紧紧围绕(1)形式要素的齐全;(2)说理的充分与合理两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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