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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薇法苑|入库案例“周某、强制猥亵、抢劫案”解读

发布日期:2024-09-15 01:18浏览次数:

  本案例系2024年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182-001)、重庆法院首篇上榜《人民法院报》“最高法院入库案例选介”

  一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7刑初576号刑事判决(2024年1月15日)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刑终122号刑事裁定(2024年4月18日)

  2023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周某经过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某乡村小路时,采取捂嘴、按倒、拖行、恶害言语等方式,将被害人刘某(女)劫持至路旁玉米地劫取现金未果,抢走刘某价值1800元的手机一部。其后,周某采取恶害言语、亮出刀具、拖拽等方式,强迫刘某为其并发生性关系。为防止被查处,周某采取恶害言语、亮出刀具等方式,将刘某带回自己位于龙市镇龙腾大道的住处清理犯罪痕迹。周某使用绳子将刘某的手捆绑在床头,清洗自己与刘某的衣物,要求刘某一同洗澡后又强制刘某为其。后经刘某劝说,周某于8月22日凌晨将刘某放走。8月26日,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刘某于2023年8月17日就医诊断为怀孕约五周,9月9日因胚胎基因问题接受药物流产。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2023)渝0117刑初57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2024)渝01刑终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性侵案件系多发刑事案件,由于侵害行为复杂多样,既易出现罪与猥亵犯罪的界分困难,又易出现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断的争议难题。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在罪名确定、罪数处断方面存在不一致做法,进而导致定罪、量刑的不统一,影响案件办理的效果。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周某、强制猥亵、抢劫案(入库编号:2024-18-1-182-001)》的裁判要旨提出:“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后,又实施强制猥亵,二行为之间间隔时间较长、空间发生变化的,不宜认为强制猥亵行为是行为的延续,不能成立吸收犯,应当以罪和强制猥亵罪并罚。”“对怀孕妇女实施、强制猥亵犯罪的,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这就结合本参考案例的情况,对性侵犯罪的罪数处断及定罪量刑规则作了明确,为类似案件裁判提供了明确指引。对于所涉裁判要旨,应当注意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以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基准界分罪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罪数处断前提是准确界分此罪与彼罪。具体而言,当和强制猥亵行为针对同一对象之时,罪名界分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对此,需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依据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形进行判断。罪、强制猥亵罪均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两罪的构成要件虽有一定关联性,但实际区别明显:罪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利,主观上具有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强制猥亵罪侵犯妇女以外的性自主权利,主观上具有违背妇女意愿强行猥亵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以外的猥亵妇女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为满足望,强迫被害人刘某为其进而发生性关系,后将刘某带回家中清理痕迹过程中又强行实施猥亵行为,主观上先后产生和强制猥亵两个故意的内容,客观上分别实施了妇女和猥亵妇女两个行为,故应当认定周某的行为分别构成罪和强制猥亵罪。

  第二,准确认定罪与强制猥亵罪之间的罪数关系,符合司法处断的通常做法。当和强制猥亵行为针对同一对象之时,不仅罪名界分困难,罪数处断亦易出现不同认识。对此,仍然应当以构成要件作为判定基础: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成立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成立数罪。然而,由于与强制猥亵经常伴随发生,犯罪过程和犯罪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有观点认为应当依据吸收犯理论,以罪一罪判处,强制猥亵行为作为罪的酌定从重情节考察。然而,吸收犯是指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依据日常一般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一个行为当然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一般认为,数个犯罪行为之所以成立吸收关系,是因为其性质基本相同或者属于某种犯罪的同一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吸收关系具体主要包括三种: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二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三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实施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的时间间隔较长,且空间发生变化,强制猥亵行为是另起犯意实施的行为,而非行为的延续、发展。在此情形下,强制猥亵行为既不是行为的必经阶段,也不是行为的自然结果,二者之间缺乏成立吸收犯的正当逻辑关系,故应当单独评价。

  第三,对性侵怀孕妇女的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章对“人身和人格权益”作了专章规定,凸显了国家保护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鲜明立场。由此,在办理性侵案件之中,应当注重对妇女人身权和人格权益的有效保护,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特别是,对于“逆向情节”并存的案件,要依法妥当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酌定从严和法定、尊龙凯时官方入口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根据上述规定,要综合全案情节,准确判断总体从严或者总体从宽。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在公共场所怀孕的妇女,将其挟持回家后又进行猥亵,虽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列举的加重处罚情形,但周某的主观恶性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虽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量刑时仍应体现从严,才能实现刑法的公正价值,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认知。综合考虑周某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以及自首的原因等,生效裁判对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体现了总体从严的立场和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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