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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察院:涉疫情刑事案件有三大类型

发布日期:2024-06-10 18:25浏览次数:

  新京报快讯 北京市今天(2月28日)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35场发布会。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家贞详解涉疫情刑事案件三大类型。

  张家贞说,‍北京市检察机关对涉疫情刑事案件始终保持着‍‍严打的高压态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到目前为止,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刑事案件‍主要体现为三大类型。‍

  ‍一是以暴力等手段‍‍干扰疫情防控的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罪。这类罪行案件共有23件23人,‍‍主要是对社区工作人员、警察执行检查不满,‍‍肆意纠缠、辱骂,甚至打伤执勤人员。‍

  ‍第二类是生产销售伪劣假冒注册商标的防疫用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共有15件32人,上诉案件主要涉及口罩等防护用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第三类‍‍是涉及到疫情防控的诈骗案件,‍‍共有16件18人。‍‍上诉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张贴散发虚假宣传材料,‍‍假借希望工程管理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骗取他人向其微信个人‍‍账户转款。‍‍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任何经营医疗器械的资质的情况下,‍以能够大量采购‍‍额温枪为名,骗取他人的大量钱款。此外还有个别案件涉及到拒不配合‍防疫管理,为发泄不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

  在下午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介绍北京法院今天集中宣判4起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罚金。

  蓝向东介绍,这4个案件涉及不同罪名,行为特征突出。既有编造虚假疫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又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殴打社区防疫人员、民警的行为;既有冒充慈善机构、虚假募捐实施诈骗的行为,又有向疫情防控一线销售大量假口罩非法获利的行为。

  在通州法院审理的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通州区某小区暂住地内,利用微信号编造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到公共场所通过咳嗽方式向他人传播的虚假信息,通过微信、QQ传播,直接覆盖人员2700余人,并被其他个人微博转发。公安机关掌握该信息后,采取了相应紧急应对措施。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自己感染新冠肺炎后前往公共场所故意传染他人的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西城法院审理的孙某某、蒋某诈骗案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孙某某、蒋某经预谋,于2020年1月27日12时许,打印虚假宣传材料3000份,在本市西城区多地张贴、散发,假借“市希望工程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为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谎称已联系到口罩等物资的购买渠道,骗取他人向孙某某微信个人账户转款。截至案发,尚未有钱款转入被告人微信账户。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预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冒慈善机构的名义,以赈灾募捐为由,欲骗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孙某某、蒋某具有犯罪未遂等情节,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丰台法院审理的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8日间,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石某某购买大量口罩用于捐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情况下,向石某某销售一次性使用口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后两家受捐赠单位告知石某某所捐赠的口罩不符合防护要求。经核实,涉案口罩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购入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并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杨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明知口罩是疫情防控必需品,且用于捐赠疫情防控一线,为谋取非法利益仍销售假冒口罩,其行为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可能危害他人健康,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依法处理;随案移送的假冒口罩没收销毁。

  在朝阳法院审理的郭某妨害公务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内,拒不配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的管理措施,并因此与社区工作人员刘某某发生争执,郭某用手击打刘某某头面部。后民警王某、胡某某依法将郭某传唤至警务站,郭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对民警王某实施踢踹行为。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管理,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依法判处郭某拘役一个半月。

  蓝向东介绍,上述4起案件,法院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案件情况等因素,均依法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审理。他同时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北京高院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公告》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立案、诉讼服务、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全市法院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北京云法庭”等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联系法官、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等诉讼服务。自2月3日以来,全市法院网上立案10282件,网上调解2106件次,12368热线个,为律师提供线次,利用“北京云法庭”网上开庭6608次。

  蓝向东表示,北京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有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中新网太原2月28日电 (刘小红)记者28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高平市人民法院当日上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疫情防控期间贩卖假口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高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在高平市经营百货业务,从2019年4月至11月,郭某在未向医疗器械经营主管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先后以0.6元/包(每包20只)左右的价格购入假冒“飘安”一次性医用口罩,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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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市场防护口罩紧缺,被告人郭某为牟取暴利,在山西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次日,将此前剩余口罩涨价至15元/包对外销售后,再次以7元/包的价格购入假冒“飘安”一次性医用口罩,以20元/包的价格通过微信方式销售至黑龙江、吉林等地,违法获利1万余元。2月7日,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郭某未售出的口罩1000余只。

  被告人郭某疫情防控期间贩卖假口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山西省高院供图

  高平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未经备案私自销售不具有防护功能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完)

  深圳检察机关利用远程案件视频会议讨论系统等进行办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供图

  中新网深圳2月28日电 (郑小红 朱族英)记者28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截至2月28日,深圳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97件109人,批捕31件33人,提起公诉11件14人。

  据悉,深圳南山区检察院、宝安区检察院、龙华区检察院近日对一批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此次提起公诉的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共5件7人,包括药房相关负责人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假冒某品牌口罩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1件2人;销售来历不明的“三无”N95口罩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1件2人;利用目前口罩等防护物资缺乏的现状“蹭热点、赚快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行骗涉嫌诈骗案3件3人。

  检察机关对上述涉疫案件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协助引导公安机关厘清侦查思路、收集固定证据,为案件高质高效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提前介入案件的基础上,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坚持对涉疫情案件理。上述案件中有4件在受理次日即依法提起公诉,从严从快坚决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刑事犯罪。

  此外,在提起公诉的5件涉疫情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对全部7名犯罪嫌疑人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利用远程案件视频会议讨论系统、智慧公诉平台、远程提审系统等,减少人员直接接触和聚集,确保办案安全,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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