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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四类案件?

发布日期:2024-06-10 18:24浏览次数:

  尊龙凯时官方入口根据笔者查询,“四类案件”的提法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24.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院长、副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①一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民间借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涉民生的民商事、执行案件;

  ①涉及政治安全、国家外交、国防安全、民族宗教、社会稳定、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

  ⑤合议庭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仍难以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

  ⑥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案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判处缓刑的案件、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职务犯罪大要案件,涉外、涉侨、涉港澳台犯罪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人员等特殊主体犯罪案件;

  ⑦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①当面或以书面方式反映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存在不正当交往,或长期未结、久调不判、久拖不执、裁判不公,或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院庭长认为可能涉嫌违反审判纪律的案件;

  ②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发现法官违法违纪的线索或接到举报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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