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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公开5起垃圾分类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8-11 08:48浏览次数:

  尊龙凯时人生就是博官网登录为严格落实《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温岭市持续不断加大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以的工作方式,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切实让生活垃圾分类入脑入心见行动,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新时尚”成为“新习惯”。

  2021年10月23日,住在温岭市太平街道溪滨路的当事人金某将自家屋里打扫出来的橘子皮等易腐垃圾、矿泉水瓶等可回收物以及其他垃圾一并放在一个垃圾袋内,扔在溪滨路的一处垃圾桶旁。其行为已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7日,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横峰中队在巡查中,发现辖区内一家超市存在:1、垃圾未经分类投放,易腐垃圾桶内混有水果泡沫包装、塑料袋等其他垃圾,可回收物桶内有使用过的口罩、纸巾、饮料杯等其他垃圾;2、垃圾桶桶身未及时清洗,比较脏。该超市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其上述行为已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已构成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东中队在巡查中发现,某物业公司在其服务的小区内,往易腐垃圾桶内混投纸巾、塑料袋、水果包装泡沫网袋等其他垃圾以及树枝、蛋壳等易腐垃圾,未定期对垃圾桶进行清洗,所设置的垃圾桶破损、不整洁。该物业公司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其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西中队在巡查时,发现某美容院存在垃圾桶未张贴垃圾分类相关的标志标识,且垃圾桶里面混有橘子皮、广告纸等垃圾等现象。其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太平中队在巡查中发现,市区一家早餐店的顾客就餐区域内,未见垃圾分类宣传,一只用于投放其他垃圾的垃圾桶内混有玻璃瓶等可回收物。其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顾客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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