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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2 03:59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做优做强,推动建筑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现将《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建筑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2家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建发〔2021〕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荣誉称号,是指获得丽水市人民政府通报命名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尊龙凯时人生就博官网登录建筑业优秀企业和建筑业市场开拓企业及其他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依法设立、经营的建筑业企业申报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的评选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负责本辖区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的初审及协调工作。

  (二)近两年在“信用中国”、“信用浙江”、“信用丽水”网站没有严重失信行为;

  (三)近两年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最新纳税信用等级B级(含B级)以上。

  1、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15亿元(含本数)且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可申报建筑业龙头企业;

  2、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6亿元(含本数),且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可申报建筑业骨干企业;

  3、凡上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3亿元(含本数),且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可申报建筑业优秀企业;

  4、凡上年度建筑业建筑业市外产值超过1亿元(含本数)的本地建筑业企业(集团),可申报市场开拓企业。

  (六)企业年度纳税证明和最新纳税信用等级;企业最新(年度)“信用中国”、“信用浙江”、“信用丽水”信用等级情况;

  (七)企业提供与统计系统上报一致的年度企业建筑业产值报表;申报“市场开拓企业”称号的企业还需提供市外建筑业产值相关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结算凭证等);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筑业企业(集团),根据相关要求将上述需提供的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按以下程序评选:

  1、市直建筑业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各县(市、区)建筑业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初审;

  2、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初审意见汇总审核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请示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发文命名。

  第九条 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与其书面作出的承诺不一致的,所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丽建发〔2018〕226号)同时废止。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丽水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建设局及开发区建设分局、企业各一份;

  2、申报荣誉称号类别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骨干企业、建筑业优秀企业、建筑业市场开拓企业。

  我公司自愿申请参加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评选,申请荣誉称号是,本企业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若在此次申报中存在内容作假、承诺不实及隐瞒等有关情况,本企业自愿放弃申请当年丽水市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资格,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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