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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发布日期:2024-08-23 21:20浏览次数:

  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1.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金融业务资格;(2)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3)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4)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2.银行可以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开办对私结售汇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2)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式样由银行自行确定。

  3.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审批。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4.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应持下列相关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履行事前备案手续。

  (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2.银行分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2)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1)《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3.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对于衍生产品,银行可以一次申请开办全部衍生产品业务,或者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后,银行可自行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

  4.银行总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审批。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5.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应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2)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②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③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④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⑤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4)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2)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

  法规依据: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1.银行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之日起30日内,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级行持下列相关材料,向批准或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

  1.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对私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分支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与人民币之间兑换业务的境内机构。

  (一)具有同城注册的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或获得其所属法人机构书面授权并在同城办理工商登记的非独立法人机构。

  3.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在授权协议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协议、外币代兑机构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汇发〔2016〕11号文印发)

  授权银行终止与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应在协议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注明终止原因。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汇发〔2016〕11号文印发)

  1.境内非金融机构拟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特许业务”)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申请经营资格。特许业务分为两种类型(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辖内经营特许、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特许业务市场准入包括两个阶段(筹备期、开办期)。

  2.申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所辖地区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资信状况良好;(2)拥有10%(含)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的机构与自然人,以及主要受益所有人的资信状况良好,且无犯罪记录;(3)主要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资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熟悉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政策;(4)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期间经营状况良好,未被重庆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在申请资格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不少于2000笔,且兑换金额不少于等值100万美元;(5)具有适合经营的固定场所及设施,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兑换业务操作系统,操作系统需使用接口模式接入个人外汇系统;(6)承诺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量和兑换笔数不少于市场准入最低标准。

  (1)取得在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资格2年以上,且拥有不少于5家获准经营个人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2)自身及所辖兑换特许机构近2年内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金额不少于等值2000万美元;(3)具备统一会计核算,集中管理营运资金、备付金,及时准确报送数据等能力,能实时监控所辖兑换特许机构业务办理情况;(4)承诺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量不少于市场准入最低标准。

  4.申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所辖地区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应持下列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进入筹备期的申请,所在地外汇局为地市分局的,应由地市分局初审后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其进入筹备期的书面决定。申请机构获准进入筹备期的,筹备期为批准之日起3个月,未能按期筹备,应在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提交延期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自收到纸质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最长延期1个月。申请机构未按期提交开办业务申请,原筹备批准文件失效。

  申请机构按期提起开业申请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所在地外汇局为地市分局的,应由地市分局初审后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自收到完整纸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验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对获得批准的机构发放《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

  5.申请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所在地外汇局为地市分局的,应由地市分局初审后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1.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所辖地区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申请进入筹备期的材料:

  (1)申请报告;(2)拥有10%(含)以上的股权或控制权的机构与自然人,以及主要受益所有人的资信状况良好,且无犯罪记录的说明材料;(3)主要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资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熟悉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政策的说明材料;(4)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在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达到业务准入最低兑换笔数和兑换金额标准的证明材料;(5)经营代兑业务期间未被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的声明。

  2.在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所辖地区经营特许业务资格的机构提起开办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2)适合经营兑换特许业务的场所及其他设施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电脑硬件、数据库设备情况,能够实时、完整监测与记录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活动的高清录像设备情况,审核境内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设备情况,以醒目中英文双语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情况等;(3)操作系统说明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时办理兑换业务、备付金管理、会计核算、汇总统计、存储记录交易等功能情况,以及遵照个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对超限额及分拆等行为予以风险提示的功能情况等;(4)业务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规程,外币兑换牌价管理、备付金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告、风险及相关内控管理、凭证和档案印章管理等制度;(5)操作系统满足以接口模式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技术条件的证明材料;(6)《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

  (1)申请报告;(2)取得在注册地外汇分局辖内经营个人兑换业务资格2年以上,且拥有不少于5家获准经营个人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3)自身及所辖兑换特许机构近2年内经营状况良好,且未被外汇局和其他监管机构处罚的声明;(4)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办理个人兑换业务金额不少于等值2000万美元的证明材料,包括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个人兑换业务财务会计报告;(5)具备统一会计核算,集中管理营运资金、备付金,及时准确报送数据等能力,能实时监控所辖兑换特许机构业务办理情况的说明材料;(6)《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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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兑换特许机构主动终止经营兑换特许业务的,应在终止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分局交回《兑换许可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予以注销。

  2.兑换特许机构涉以下事项的,外汇局可依法责令暂停相关业务进行整顿或撤销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3.特许机构主动终止或被外汇局终止特许业务经营资格并注销兑换特许证的,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许业务经营资格。

  特许机构主动终止特许业务的,应在终止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缴销兑换特许证。

  法规依据:《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汇发〔2020〕6号)

  1.银行总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2)近2年(含)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3)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4)近2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5)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2年(含)以上;(2)近2年(含)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3)近2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4)取得其总行授权

  2.银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向其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申请银行如处于市(地、州、区)、县,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审批。

  (1)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内部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制度等;(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1)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2)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内部职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制度等;(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4)总行的授权文件。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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