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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8888888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造成截肢,必然涉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即假肢的配置问题,该项费用涉及金额巨大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虽司法解释针对假肢费用进行了规定,但在各地法院审判实践中操作并不一致,有的以配置机构意见为准,有的却采用委托鉴定机构评估的方式,但配置机构和鉴定机构的意见在金额上及配置期限等问题上差距巨大,故有必要深入研究该问题涉及的理论根据。
1、从笔者所从事的司法实践来看,目前绝大多数地区法院均采用假肢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假肢费用,但法院不拒绝被告或保险公司提出鉴定的请求。对鉴定机构针对假肢配置的意见由双方进行质证并由法院审核。
2、如鉴定机构的意见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甚至鉴定机构不具有该项鉴定的资质,则法院则不采纳鉴定意见而采纳假肢配置机构的意见。
3、就本篇文章所提典型案例,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故未采纳。
4、假肢鉴定涉及法医临床鉴定问题,就笔者所知就该领域的权威机构位于上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位于北京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在业务范围内均不涉及假肢费用的鉴定问题,2020年5月14日司法部颁布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在其中法医临床鉴定中也不涉及假肢或残疾辅助器具问题。
5、在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中,假肢配置机构的意见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王某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阆中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节选)
王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人寿财保阆中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1医疗费126375.1元,食宿费共计16683元,护理费33490元[(157天+40天休养)×170元/天],残疾赔偿金332160元(33216元/年×20年×0.5),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9850元[(157天+40天休养)×50元/天],再医费139500元,残疾器具费804523元,住宿费11766元,护理依赖费用369000元,补牙齿的费用936元,鉴定费3450元,第二次鉴定支出费用2206元,合计1860964.1元。扣除赵东胜已经支付的41000元,实际还应支付王某11819964.1元;2.不足部分由大地财保金牛支公司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承担;3.以上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鑫润物流公司、赵东胜、**、陈丽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13日至6月25日,王某1在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安装假肢,王某1支出假肢安装及硅胶套费用70000元。该公司系四川省假肢矫正器生产装配定点企业,四川省民政厅确定该公司为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维修假肢及辅助器具服务单位。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出具安装证明,载明“……兹有右大腿截肢患者王某1,男,身份证号码:5118212007××××××××。在我公司安装国产普通适用型碳纤气压膝,价格62000元,患者残端有大面积植皮,且残肢较短,加装硅胶套,增加吸附性,更好的悬吊假肢,保证行走安全,硅胶套价格8000元。合计金额70000元。该假肢正常使用情况下,18岁之前,每5年适时更换一次,18岁-50岁,每7年适时更换一次;50岁-70岁,每9年适时更换一次。因硅胶套属易损件,每3年适时更换一次。为了更好地保护假肢,以延长其使用寿命,建议每年定期到公司对假肢进行调整、保养。”
一审审理中,人寿财保阆中支公司提出对王某1的后续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假肢器具合理安装费用进行重新鉴定。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后,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王某1的后续医疗费需约伍万叁仟元至柒万玖仟伍佰元(RMB53000.00-79500.00);2.被鉴定人王某1的假肢器具合理安装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需约人民币318400元-360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王某1的后续治疗费如何计算?二、王某1的假肢安装、更换费用如何计算?三、王某1安装假肢后是否仍需护理依赖?
一、王某1请求按照四川元鼎司法鉴定所和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合并计算部分股骨干切除手术治疗60000元和后期治疗费79500元,因后续治疗费是指必然发生的费用,结合鉴定人员出庭释明,后续治疗费是必须要明确固定的,骨头生长是通过骨垢生长,每年具体长多少不能确定,对无法预估的不能作为鉴定依据,故一审法院采信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酌定后续治疗费为60000元。
二、关于王某1的假肢安装、更换费用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的规定,对于残疾器具辅助费的配置及费用,应当参照辅助配置机构的意见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确定相应合理费用。本案中,王某1因交通事故受伤截肢致残,医疗机构建议安装假肢,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是四川省内经过民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王某1提交了该公司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许可证、假肢安装证明,该份证据能够证明王某1安装普通适用残疾辅助器具的合理费用,该份证据载明:“……兹有右大腿截肢患者王某1,男,身份证号码:5118212007××××××××。在我公司安装国产普通适用型碳纤气压膝,价格62000元,患者残端有大面积植皮,且残肢较短,加装硅胶套,增加吸附性,更好的悬吊假肢,保证行走安全,硅胶套价格8000元。合计金额70000元。该假肢正常使用情况下,18岁之前,每5年适时更换一次,18岁-50岁,每7年适时更换一次;50岁-70岁,每9年适时更换一次。因硅胶套属易损件,每3年适时更换一次。”综上,王某1主张其假肢安装、更换费用符合上述规定,且证据充分。但其主张假肢更换时间计算至77岁,与上述自己举证的证明规定不符。一审法院确认王某1生存期内,假肢更换共需8次,金额为496000元(62000元×8次);硅胶套每3年更换一次,共计更换19次,金额为152000元(8000元×19次);合计648000元。另王某1首次安装支出假肢安装及硅胶套费计70000元,予以确认。
人寿财保阆中支公司、大地财保金牛支公司、鑫润物流公司、赵东胜、**、陈丽辩称假肢安装、更换费用以鼎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318400元为准。人寿财保阆中支公司对王某1的假肢安装费用申请了鉴定,王某1对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了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鉴定人员证实是依据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印发的《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文件的相关规定,而在该执业指引文件6.8.1条款中载明“人民法院委托需进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鉴定的,原则上参照川高法[2001]字320号《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费用上浮30%计算。据此评定王某1假肢更换需8次,每次假肢约需人民币20800元-26000元;其假肢后期硅胶套每3年更换一次,共计更换19次,金额为152000元(8000元×19次),假肢安装、更换费用共需人民币318400元至36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川高法[2001]字320号《交通工伤伤害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暂行办法》发布距今已十八年,该规定制定的价格是针对2001年当时的假肢安装价格,该价格显然与现在假肢安装的市场价格不符,且该规定也提出假肢安装价格应两年调整一次,但该文件自发布后迄今未作调整。经审查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也不包括假肢与辅助器械鉴定,故人寿财保阆中支公司、大地财保金牛支公司、鑫润物流公司、赵东胜、**、陈丽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查明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一审法院确认的有效证据及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对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审查确认如下:
7.残疾辅助器具费718523元(轮椅464元+手杖59元+首次安装假肢费用70000元+后期更换假肢、硅胶套费酌定648000元)
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也不包括假肢与辅助器械鉴定,故其不具有假肢器具合理安装费用的鉴定资质,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该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采信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出具的安装证明来计算假肢安装、更换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确认。
综上所述,王某1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人寿财保阆中支公司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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